世慧原创 | 江西地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数据报告

发布日期:2022-05-24 16:13:41    来源:本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数据报告(江西地区)

前言:

【现行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Alpha,我所选取了江西地区2020年-2022年的813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判文书,从地域分布、案件办理情况(自首、坦白、取保候审情况等)、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量刑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有所启示和借鉴。

检索路径:江西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裁定;一审、二审、再审(无);2020、2021、2022。


01 分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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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2020年至2022年,上饶市164例,抚州市147例,南昌市125例,吉安市108例,赣州市94例,宜春市67例,九江市66例,新余市15例,萍乡市12例,鹰潭市10例,景德镇市5例。其中,上饶市案例占比最多,高达20.2%


02 法院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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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被告人情况

(一)共同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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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样本813份案例中,191份显示有共同犯罪,约23.5%。由此可见,和其他犯罪比起来,这类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率较低,或与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之间不具有重合性有关。(检索路径:在已有数据库中检索“共同犯罪”)

(二)是否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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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库中,有明确累犯记录的有51例,占比6.2%,诈骗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类案件居多。

0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方式与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并不是一个完全以犯罪金额为量刑要件的犯罪,在已有案例中多基于其帮助行为对主犯的作用及最终造成的结果,故在此并不做出列表。


05 自首、坦白、主从犯、取保候审、单位犯罪情况

(一)自首

自首有317例,占比39%,自首率较低。

(二)坦白

立功有403例,占比49.6%,坦白率相较于其他犯罪较高。

(三)共同犯罪主从犯

在191份共同犯罪案例中,判决为从犯的有119例。若不考虑主犯与从犯在不同法律文书中的重合率,占比62.3%,分工率较高。

(四)取保候审

在已有813例中,明确显示当事人曾经取保候审的有212例,占比26%,取保候审率比较低。以下将列举取保候审后案件的情节与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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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犯罪

在813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没有辩护词有单位犯罪的。若直接检索“单位”,147例案件全部为法条原文,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实践中多为自然人实施。若有单位参与,单位可能直接构成信息网络犯罪,而不是单列出来性质类似“帮助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6 量刑情况

(一)无罪的情况

在数据库中,据统计,提出无罪抗辩的案件有1例,最终无罪却没有,可见,无罪率极低。提出此无罪抗辩的理由是:不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张某与范某是同事和朋友关系,其将卡出借纯粹是出于帮忙网店刷单。但法院认为,无论是出售还是出借,都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并且,从常理上讲,同事或者亲朋好友之间借用一下银行卡是不会支付费用的。张某、程某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则收取范某1,000元的费用。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系出售银行卡,而非借用。

(二)整体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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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数据的判决来看,判处无罪、管制的没有,判处拘役的有131例,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有577例,判处3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有13例,十年以上的1例。其中,大部分为不满3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是一个量刑较轻的罪名。经查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基本是数罪并罚。帮信罪本身是没有超过三年的量刑幅度的。

(三)缓刑情况

在813件案例中,适用缓刑的有156例,占比19%,适用缓刑的概率较低。但是对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缓刑率比较高,这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整体量刑程度不高有关。

先将缓刑情况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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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判情况

检索路径:在数据库中,二审有25例,同时在此基础上,检索”改判“

显示:共3例为改判或诉讼请求是改判。

因样本案例过少,将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改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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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后得出,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法院改判得极少;法院改判大多针对量刑问题,如罚金的多少,遗漏法定量刑情节等等。

(五)附加刑情况

1、本罪刑罚方面涉及单处或并处罚金,共813例,故这一段附加刑为罚金的比率约为100%。

2、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3、无判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07 法庭程序、律师主要辩护意见与采信状况

(一)法庭程序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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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简易程序”字样的有449例,出现“速裁程序”字样的有122例,出现“普通程序”有95例。

2、从文书中是否出现“辩护人”字样来判断,安排律师辩护的有279例,占比34.3%,属于刑事辩护的正常辩护率。

(二)辩护意见与采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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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法定刑判断

本表格将采用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两年内的案例进行法定刑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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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总结

1、江西地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多为个人犯罪,多为给他人提供银行卡供其进行诈骗活动。因为本身就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同案涉及多人但不构成相同性质的共同犯罪较多。

2、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轻,拘役的情况较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较多,被告人获利金额基本不超过1万元。银行卡的结算金额,也就是信息网络犯罪金额较大,量刑也就更严重,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3、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较多对定罪有异议,以证据不足、无主观故意或属于经济纠纷作为辩护切入点,但根据已有的判决结果看,除非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间自相矛盾,法院会以证据不足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否则,绝大多数案件中,无罪或疑罪从无的辩护效果不显著。从改判情况来看,多基于量刑情节的误判,或者犯罪性质的认识错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