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慧原创 | 浅析自然人直接股权架构的六宗罪

发布日期:2022-06-14 14:16:52    来源:本站

浅析自然人直接股权架构的六宗罪--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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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实中,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因缺乏对股权架构设计的认知,大多数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然而,因为自然人直接股权架构存在诸多弊端,加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及时地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导致很多企业后期发展受阻,股东们也为此要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下面笔者结合多年股权服务的实战经验,对自然人直接股权架构的弊端做如下分析。


01 不利于股权财产安全

根据税法规定,股东从个税取得股息、红利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该规定,为了少缴税款,很多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导致沉淀的未分配利润越来越多。公司经营过程必然存在各种经营风险,而这种不确定性给股东的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举例说明,A公司有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因为分红要交20%的个税,自然人股东王某不想缴纳200万元的个税,因此一直没有分红。后公司在经营过程因担保产生大额债务,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被法院冻结并强制执行,王某直接损失800万元可分配利润。

02 企业和老板双重财务风险

为了少缴个税,大部分股东通过从公司借款或虚开发票套现的方式从公司拿钱。实际上,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巨大法律风险。首先,股东从公司借款跨年度未归还,根据税收有关规定视同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通过借款方式套现,存在认定为分红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其次,为了从公司将利润套取,很多股东会用发票到公司进行套现,因发票不是真实的交易,开具发票的股东存在虚开发票的巨大法律风险。

03 企业股改上市受阻

企业上市对于财务的规范要求非常严格,如果企业财务违法或不合规都会导致企业无法完成上市。现实中,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基于税务成本的考虑都无法做到财务的合规,最终导致后期企业发展壮大后无法上市。而且自然人直接架构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金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会给股改上市带来巨大的资金成本。

04 股东民刑双重分析

现实中,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的情况。首先,企业存在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会导致公司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对于有些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如果无法证明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股东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属性,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从公司直接取得收入。因为财务的不规范,现实中很多股东存在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的严重刑事法律风险。

05 再投资通道不畅

因为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导致股东个人投资通道不畅。因为股东在未实际取得分红的情形下,仅仅是用于在投资,无形中股东增加了20%的税收,即减少了20%的投资款。

06 容易引发股东内部矛盾

如果一家公司既有自然人股东,又有法人股东,那么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作为法人股东肯定会要求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因为法人股东可以依法享受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政策,而自然人股东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那么作为自然人股东肯定不希望通过正规的程序进行分红。对此,法人股东肯定不会同意,因为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程序不合法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面对该种情形,自然无法避免股东之间会产生矛盾,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通过上述对于自然人直接股权架构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前述架构的缺陷有了比较直观的认知,鉴于此,大家在设立公司时对于持股主体的选择需要有所考量。股权设计是公司发展战略服务的,我们在设计公司股权架构时要以终为始,并且要根据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动态的调整,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创办初期,企业的发展前景并不确定,可以先采用简单的直接架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后要转变为间接架构或混合架构。因为股权架构的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笔者建议大家重视股权设计并请专业人士给予指导。